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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     |      2025-04-05

政治动员模式虽然能提供强大而影响深刻的紧急权力,但是也存在运动式管理的变化不定、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影响过大等问题。

这种新模式的含义是:如果在危机面前,政府官员认为超出法律的特权行为是为保护国家所必要的,旨在促进公共利益,并且相关信息完全透露给了公众,那么这一例外行为就是能够得以允许的。在法国,从1919年至二战爆发时,围困状态再没有被宣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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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种紧急权力是否由法律所设立,已经无法考证,权威研究认为该权力是基于实践需要逐渐形成的。[85]法律法规中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主要出现于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规定的紧急权力体现为现场性的强制措施。西耶斯指出: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近三千年的古老帝制,在中国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3]新中国成立后,紧急权力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较为稀缺。

调适模式在未来应当成为我国主流的紧急权力制度模式。在法治国家,各种例外制度和措施最后仍要得到主权机构以及法律体系的合法性追认,这个阶段在中国还没有完成。主权专政就存在于这种创造新秩序的过渡期间,专政期间结束以后,主权者要遵守新的法律秩序。

[25]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4页。康胜利:《渤海二号事件的部分内幕》,《劳动保护》1999年第7期。[46] 2.宪法专政理论 1940年,耶鲁大学教授沃特金斯首先提出了宪法专政理论。……该种危险如扩及一邦以上,为有效制止而有必要时,联邦政府得指挥邦政府。

该法规定,当普鲁士国土遭到外敌的威胁、占领或内部有动乱时,国王可以宣布进入围困状态。危机结束之后,因之而设的宪法专政也必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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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观念日趋深入人心的今天,缺乏法律依据的紧急权力会备受质疑。二是规范内容的细致性,法律法规的规范相对较为抽象、普适,应急预案往往是针对某一具体事件、只实施于特定空间、作用于特定对象,因此其规范更加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82]紧急权力集中于中央,是政治动员模式的基本特征,而这一特征在调适模式中得到了延续。在中国,动员长期是一种政治行为。

三、紧急权力法律制度的五种理论模式 在民主法治理念广泛深入人心的现代世界,规训型紧急权力法律理论是当前紧急权力法律理论发展的主流,而例外型理论的两大主体——必要理论和特权理论——也逐渐被相对主义/调适模式和自由主义/例外法模式所改造、吸收:必要反成为限制紧急权力运行的标准,特权被要求最终接受主权者或其委托者的合法性审核。危机政府首先是、经常是总统们和首相们的事业。(三)惯常模式 这一模式捍卫法律的绝对性,认为法律足以应对紧急事件,不需要紧急权力,常态法律就是紧急权力法律。施米特对制宪权理论做出了重大发展,将其正式纳入宪法理论体系。

在这些例外措施的规范下,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治理,事实上已突破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色彩,走向从宽从轻的综合性治理。北大法宝 [32]也有个别总统,例如美国第27任总统塔夫特反对这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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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涛:《中国非常法律的形成、现状与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与下文的权威专政模式相比,政治动员模式受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支配,最终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如果人民选择依法治国,那么政治动员就应该转化为法治动员的形式。

1803年5月,美国总统杰斐逊率先使用了这一特权:在未经国会授权的情形下,从法国手里买下路易斯安那州,以保障美国西部领土安全。[46]Hugo Preuss, Reichsverfassüngsmassige Diktatur, 13Zeitschrift Für Politik 101,113(1924). [47]Frederick M. Watkins, The Problem of 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 Public Policy: A Yearbook of the Graduate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edited by C. J. Friedrich and Edward S. Mason,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0. [48]Carl J. Friedrich,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 Theory and Practice in Europe and America, 4th ed.,Waltham, MA: Blaisdell, 1968,pp.558-560. [49]前引[7],C. L. Rossiter书,前言。[79] (四)1978年以后:调适模式在中国的兴起 改革开放是1978年以来中国的基本国策。在此之后,更多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紧急法律、法规得以制定颁行。例外法模式是一种权宜之计,无法长久发展,最终也要被合法化。高建国:《群测群防:全民防灾减灾的历史借鉴》,《中国减灾》2011年第13期。

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需要对领导机构、事先预防、事中处理、事后归责等等环节进行全面而合理的规范。不得侵犯生命权等基本权利以及其他与应对某一紧急事件无关的权利,如不得在抗灾救灾期间搞种族歧视,南非、尼加拉瓜、葡萄牙、俄罗斯、秘鲁、匈牙利、亚美尼亚等国家宪法都规定某些基本权利不得侵犯。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多种社会矛盾长期积聚的结果,参与群众多、社会影响面广。(一)例外型紧急权力理论 1.必要理论 必要理论源于12世纪,教会法学家格拉提安(Gratian)在其《教令集》中提出了必要之事无须法律的著名格言。

而自SARS危机以来,紧急权力制度同时遵循政治动员模式、调适模式和例外法模式发展。紧急事件通常是指那些很难预见或无法预见,其发生往往很突然,有着很大的破坏性,需要及时应对才能降低损失的事件或情形。

罗马共和制结束以后,iustitium被奥古斯都用在其亲属过世之时,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动乱。特权是免责的:这种权力,当它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运用时,便是真正的特权,绝对不会受到质难。迄今为止,出现在中国的紧急权力制度大致有如下多元发展形态。以色列的第一部法律——法律与行政法令第9条授权总理和其他部长在紧急状态下制定紧急规章、采取紧急措施。

例如,很多宪法、单行法都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紧急事件。除惯常模式以外,其他四种模式都在中国出现过。

其原初的法的悬置或中止意义逐渐消失,转化为一种公共追悼现象。[64]这些违法的紧急权力行动,最终都受到美国国会的合法性认可。

[70]前引[30],Richard A. Posner书,第158页。[39]马基雅维利的这一肯定立场为博丹、卢梭、马克思等后世思想家所共享。

这一理论准确、全面地概括了美国法律与紧急权力关系的运行实践。[73]《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0页。如果议会因休会等缘故来不及启动,总统、总理等可以先行宣告紧急状态,但之后议会必须迅速集会、决断该宣告的有效性。[11]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trans.,Kevin Attell,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pp.41-50,65-69.iustitium制度受到当代意大利著名哲学家吉比奥·阿冈本的高度重视和阐发。

[71]莫纪宏:《论完善我国动员法律制度》,《法学杂志》2001年第2期。该模式强调通过法律提供足够的紧急权力,并控制紧急权力,而在政治动员模式的影响下,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关于紧急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甚至没有规范。

自由主义理论在早期是主导性的,但到了20世纪以后,由于美国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帝国,参加了两次世界大战,相对主义理论取代了自由主义的主导地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确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美国南北战争、一战、二战和冷战的事实也表明,棘轮效应并未出现。1948年,罗斯托对该论文进行了修改并出版。